2018年7月,某电脑公司到某货运公司办理铁路托运手续,托运20台总价款为人民币20万元的电脑到外地,其各种手续、包装均符合铁路货物规章的要求。电脑公司在托运时向某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手续,承包范围仅为基本危险,投保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运输过程中,因运输公司疏忽发生碰撞,导致10台电脑彻底损坏,损失为10万元;在救助其他电脑的过程中支出费用1万元;另有2台电脑在运输途中被盗,损失为2万元。后电脑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
问:(1)保险公司应赔偿电脑公司的哪些损失?为什么?
(2)保险公司赔偿后能否向运输公司追偿?为什么?
(1)保险公司应赔偿因碰撞导致的损失和救助费用。因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承保的基本危险包括了运输中的货物因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导致的货物损失和救助货物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在本案中这两种损失合计11万元。对因运输途中被盗所致的损失2万元,由于属于特约危险范围,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保险人不予理赔。
(2)保险公司向电脑公司赔偿后可以向运输公司追偿。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