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签发一份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日是2016年9月5日,付款人为乙,收款人为丙,应记载事项齐备。甲在汇票上注明: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由丙背书给丁,丁背书给戊,但背书日期未记载。戊于2017年1月20日向乙提示承兑,被拒绝。戊将甲乙丙丁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四被告对支付票据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
(1)此汇票是否有效? 为什么?
(2)戊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为什么?
(3)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试作具体分析。
(1)汇票有效。应记载事项齐备。
(2)戊享有票据权利,凭连续背书取得票据。
(3)这是一份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持票人应当在出票后1个月内提示承兑。但戊于2017年1月20日向乙提示承兑,显然超出提示承兑期限。根据《票据法》,戊丧失追索权。所以戊对丙丁的请求不应被支持。乙有权拒绝承兑,乙不是票据债务人,所以戊对乙的请求不应被支持。甲是出票人,担保承兑和付款,应当由甲承担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