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以下情形为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1)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的;(2分)(2)未对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以及背书的连续性履行审查义务而错误付款的;(2分)(3)公示催告期间对公示催告的票据付款的;(2分)(4)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后付款的;(2分)(5)其他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2分)(P62)
试述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以下情形为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1)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的;(2分)(2)未对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以及背书的连续性履行审查义务而错误付款的;(2分)(3)公示催告期间对公示催告的票据付款的;(2分)(4)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后付款的;(2分)(5)其他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2分)(P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