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案例:一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是甲,承兑人是乙,收款人及以后背书人依次是丙、丁、戌、己,背书连续,最后被背书人是庚,汇票到期日是2014年1月11日。由于庚公司人员变换,这份汇票被遗忘,直到2017年2月28日被发现。庚当日向乙请求付款,乙拒绝。乙称在票据到期前向甲收取了与票面金额等值的款项,这笔钱已在2016年9月退还给甲。 问题: (1)这份汇票在2017年2月28日是否有效? (2)庚有何救济办法? (3)庚可以对甲、乙、丙、丁、戊、己都主张权利吗?
(1)票据已经失效。汇票的票据权利消灭时效是 2 年,此汇票到期日是 2014 年 1 月11 日,到 2016 年 1 月 11 日时效届满。(2)庚享有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3)庚只能对出票人甲主张权利,请求其将因未支付票据金额而获得的利益偿还给庚。不能对乙主张利益偿还请求,因为乙已将款项退还给甲。庚对丙、丁、戊、己均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