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规定。
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即不适用票据抗辩限制的情形,也就是票据债務人仍可以自己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2 条和第13 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十问题的规定》第巧条规定,票据抗辩部艮制的例外有以下几种情形:①持票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持票人未履行该约定的义务。②持漂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在此类情形,持票人当然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可以此为由对持票人提出抗辩。在实践中,取得票据的非法手段还包括抢夺、抢劫恐吓及其他暴力行为,在走私、贩毒等犯罪行为中取得票据也属于这一范畴。③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或者与出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这即是《票据法》第13 条第1款之但书规定:“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④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票 据以及因 其他原因依法不得享有票 据权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