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案例:2012年9月13 日甲公司签发了以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00 万元的汇票,A银行承兑。因欠丙公司货款,已公司作空白背书将汇票交予丙公司副总经理沈某,沈某出具收条,加盖丙公司印章。沈某以96万元将汇票卖于刘某,因刘某没有这么多现金,便将汇票转让给B公司,B公司向刘某支付了86万元。刘某向沈某银行卡汇入60万元,称余款用于抵销沈某之前欠刘某的借款。B公司将汇票交给丁公司清偿债务,丁公司又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接受汇票时经查询得知此汇票于2012年11月21日被丙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戊公司于是将汇票退回给丁公司,丁公司又退回给B公司。B公司于2013年1月15 日向作出公示催告的法院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此时汇票背书情况是:收款人已公司为第一背书人,被背书人是丁公司,丁公司背书,被背书人是戊公司。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返还票据。问题:(1)戊公司和丁公司将汇票退回前手的行为发生何种法律后果?(2)B公司是票据流转中当事人,但它没有被记载在票据上。能否确认B公司票据权利人身份?(3)是否支持丙公司要求B公司返还票据的请求?
(1)如向变造前签章的人主张权利,只能依据原记载事项,不足部分只能向变造人请求赔偿;如果向变造人或变造后的签章人主张权利,则有可能实现票据的全部权利。(2)不能(3)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