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案例:甲为一银行承兑汇票的最后被背书人和持票人,甲向承兑人A银行提示什款被拒绝,理由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必须字体标准、宇迹清晰、无涂改、不潦草,但此汇票票面上存在第1被背书人书写不规范;第2被背书人书写不清楚;第4被背书人书写不规范;第11.第12、第13被背书人书写不规范、不清楚等问题,导致无法判断背书是否连续,要求持票人提供上述有关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交易的证明。经查,所谓不规范、不清楚,是有些字书写潦草,有些字书写错误,比如将“鼎”宇上部的“目”写成“日”。问题:(1)付款人的审查义务包括哪些内容?(2)上述A银行的审查与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甲起诉要求A银行承担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是否应当支持?
(1)第一,对持票人形式资格的审查,即审查持票人在形式上是否为合法权利人,通常也称为背书连续的审查,只要持票人为背书连续的背书的最后被背书人,即可推定其为合法权利人。第二,对票据自身形式的审查,即审查票据在形式上是否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票据。确认票据的必要记载事项完备,无有害记载事项,依通常的判断和对比后,未发现记载事项有变造,即可认为该票据为有效票据。(2)不合法(3)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