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请谈谈你对此规定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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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请谈谈你对此规定的理解。

(1)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原则上,持有票据并在票据上显示为持票人的,就是票据权利人。然而,绝对地遵循这一规则,有悖诚实信用原则,让不法之徒获得非法利益。因此,各国票据法又规定,票据转让过程中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不享有票据权利。(2分)(2)我国《票据法》第十二条就是对恶意取得票据者不享有票据权利的规定。(2分)按照这个条文,所谓“恶意取得”,是指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有悖诚信原则方式而取得票据,或者自己未实施前列行为,但知道他人因此种行为而获得票据,却接受票据转让。(2分)(3)对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获得的利益不予支持,体现了法的正义性。(1分)但此条规定,不意味着持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要证明其取得票据时的主观状态,要证明其为善意取得,恶意取得是票据债务人拒绝向持票人履行票据责任时的抗辩事由,由债务人举证证明持票人是恶意取得票据。(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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