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十一条中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请解释该法条的含义。
此规定的意思是,通常情况下,持票人票据权利具有独立性,后手不受前手票据权利裂变的影响,票据债务人不可以对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系人,(3分)但是,当持票人是无偿取得票据的情况下,其票据权利不具有独立性,此时,持票人的抓据权利会因前手的权利瑕疵而受影响,(3分》如果前手的票据权利无瑕疵,持票人的权利亦无瑕疵前手权利有瑕疵,则持票人的权利也有瑕疵。(2分)票据债务人可以基于对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若前手根本无实质上的票据权利,则持票人也无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