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汇票,出票人为甲,收款人为乙,承兑人为A。汇票上来记载到期日。B从乙处窃得汇票,刻制了乙之印章,在汇票上背书,以购物付款将汇票转让给丙。丙向A提示付款。试问:
(1)B刻制乙之印章在汇上背书的行为,在票据法上称为什么?
(2)乙认为A未审查出虚假背书,有重大过失,要求A向其支付票款。该主张能否支持?为什么?
(3)乙以B恶意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为由,要求丙返还票款。该主张能否支持?为什么?
(4)乙以背书不连续,丙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为由,要求丙返还票款,该主张能否支持?为什么?
(1)B刻制乙之印章在汇票上背书的行为,在票据法上称为票据伪造。
(2)不支持。付款人应对票据和持票人做审查,但其无需也无法对背书人签章的真实性进行审查。A对乙的印章真实性不负有审查义务。
(3)不支持。B以盗窃方式取得票据,系恶意取得,其不享有票据权利。但乙没有证据证明丙明知或者应当知道B为恶意取得。而且,丙因交易而取得票据,支付相应代价。丙享有票据权利。
(4)不支持。所谓背书连续,是指签章在形式上的前后衔接,它不因签章被伪造而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