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签发金额为5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出票日为2007年2月1日。乙同日将支票 转让给丙,丙于2007年2月14日向银行提示付款,被银行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为由拒绝 付款。丙与银行和甲、乙协调不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银行、甲、乙连带承担50万元的 票据责任。问:(1)银行拒绝付款是否有法律依据?(2)乙对丙是否负有票据责任?为什么?(3)甲是否要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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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签发金额为5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出票日为2007年2月1日。乙同日将支票 转让给丙,丙于2007年2月14日向银行提示付款,被银行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为由拒绝 付款。丙与银行和甲、乙协调不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银行、甲、乙连带承担50万元的 票据责任。问:(1)银行拒绝付款是否有法律依据?(2)乙对丙是否负有票据责任?为什么?(3)甲是否要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1)银行拒绝付款有法律依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不予付款。(2)乙对丙不负有票据责任。虽然乙是丙的前手,但由于丙没有逾期提示,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3)甲要承担票据责任。甲是支票的出票人,负担保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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