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份商业承兑汇票,但在到期前该汇票被盗。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并发布了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盗窃人伪造了乙公司的印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进行交易,把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问:(1)该汇票被伪造后是否有效?(2)如果没有公示催告,丙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为什么?(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丙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4)请分析《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票据法》的宗旨是否存在冲突。
(1)汇票有效。伪造票据不影响票据的效力。(2)能取得票据权利。因为丙公司对转让人系偷盗取得票据,无票据权利处分权的事实并不知情,系善意取得,且支付了合适的代价。(3)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根据此规定,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4)如果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则乙公司仍然是票据权利人。可以通过行使票据权利实现利益,而丙公司只能通过追究与之进行交易的违法分子的民事责任补偿其损失。《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符合《票据法》的宗旨,不利于票据的流通,不能保护善意持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