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签发给自己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12月20日。乙公司为向银行贴现,在背书人栏签章,但银行银根紧缩,控制贷款规模,贴现暂时无法办理。2011年12月15日乙公司遭窃,汇票被盗,有人持汇票以乙公司名义采购,将汇票转让给个体经营户丙。丙将汇票赠与好友丁,作为丁结婚贺礼。此时该汇票显示的当事人是;出票人甲.承兑人某银行,收款人乙,背书人为乙和丙,丁为最后的被背书人。2011年12月20日丁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告知汇票已于2011年12月16日被挂失,2011年12月21日,法院发布公告,同时通知银行止付该汇票。丁向法院申报权利。
问;
(1)挂失止付的效力如何?
(2)丁向法院申报权利.对公示催告程序有何影响?
(3)如果乙与丁就票据权利的归属发生争议.有人认为丁是无偿取得,不享有票据权利。你的观点是什么?
教材P133和P151
(1)挂失止付是我国票据法所承认的失票后的救济方式,其有效期间为12日,在此期限内,银行不得支付票据金额。(1分)在受理挂失止付后的12日后,如果银行没有接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该挂失止付自动失效。(1分)
(2)丁申报权利会引起公示催告程序的终结。(2分)
(3)虽然汇票被他人冒用,但丙不知情,是善意受让人。(1分)且丙取得票据有相应的代价。(1分)所以丙是票据权利人。(1分)丁从丙处无偿取得。我国票据法规定,无偿取得票据者,其权利不优于前手,并不是不享有票据权利。(2分)该汇票的权利人应当是丁。(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