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5日,甲乙两家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预付款.其余货款待货物交付验收后结算;票据不得转让;到期日为2012年7月1日。2012年4月20日,甲公司开出汇票,A银行作了承兑。4月22日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抵充欠款,丙公司随后将汇票向B银行贴现,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拒绝提货,至2012年5月29日双方协商未果,甲公司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合同,并通知A银行不得支付该汇票。2012年7月1日汇票到期,B银行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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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5日,甲乙两家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预付款.其余货款待货物交付验收后结算;票据不得转让;到期日为2012年7月1日。2012年4月20日,甲公司开出汇票,A银行作了承兑。4月22日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抵充欠款,丙公司随后将汇票向B银行贴现,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拒绝提货,至2012年5月29日双方协商未果,甲公司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合同,并通知A银行不得支付该汇票。2012年7月1日汇票到期,B银行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通知止付为由拒绝支付。
问;
(1)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
(2)A银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3)B银行怎样利用票据法上的制度维护自己的利益?

教材P180、P210和P251
(1)背书转让有效。(1分)因为甲、乙只在合同中约定票据不得转让,未在票据上作出记载,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2分)
(2)A银行的拒付理由不能成立。(1分)付款人承兑后即应承担第一位的付款责任。A银行不存在可以抗辩持票人的合法理由。(2分)
(3)B银行可以行使追索权,(2分)向丙公司、乙公司、甲公司进行追索。(1分)也可以继续向A银行主张付款请求权。(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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