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长期委托乙公司代理进口机械设备。在乙公司如约完成代理进口A设备后,2011年11月1O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支票一张,以支付乙公司进口A设备的代理费用。同月19日,乙公司将支票向银行提示付款,因甲公司账户不足被退票。乙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提起诉讼。甲公司答辨称,双方长期合作,经查对双方合同及往来账目,甲公司此前多付了款项,故代理进口A设备的费用无需再作支付。问:
(1)甲公司2011年11月1O日签发的支票是否有效?
(2)甲公司的抗辩是否有法律依据?
(3)本案应作何判决?
(1)支票有效。支票记载符合票据法规定。只要票据外观符合法律的要求,就应认定该票据有效。教材P11
(2)甲公司抗辩没有法律依据。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仅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案支票的基础关系即代理进口A设备,乙公司如约完成代理事务,在此基础关系中甲公司不存在可抗辩的事由。甲以双方长期合作中其他货款结算事项进行抗辩,超过了基础关系的范围。教材P142
(3)应判决甲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向乙公司支付票据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