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要签发商业承兑汇票给乙,但甲公司有关人员携票据用章外出,不能到场。甲公司请求丙公司帮忙。丙签发了一份以乙为收款人、丙为付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在出票人栏加盖丙公司票据用章。汇票上未显示甲公司。乙将汇票转让给丁。票据到期,丁向丙提示付款,被拒绝。丙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它是代理出票,票据出票人和付款人实际是甲,持票人应向被代理人甲主张权利。问:(1)丙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丁能否向乙行使追索权?试述其理由。(3)如果持票人是乙,丙是否可以拒绝付款?试述其理由。
(1)答:不成立。(1分)丙的行为不构成票据代理。(2分)它在票据上加盖了自己印章,没有显示是代理甲公司出票,所以不构成代理出票。从外观上丙就是票据出票人,丙应承担票据责任。(2)答:可以。(1分)汇票有效,丁是合法持票人,(1 分)被拒绝付款后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权。(I分)(3)答:不可以。(1分)虽然丙与乙之间原本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1分>但是,丙的出票行为可视为代甲履行债务。丙代甲履行债务,使得丙与乙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构成票据的基础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