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票据代理的成立要件。
答:票据代理为积极代理,其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须代理人为意思表示,并在票据上签章。代理行为是代理人实施的行为,应当由代理人为意思表示。由于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就决定效果意思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因而在代理行为实施过程中,效果意思由代理人决定,表示行为也由代理人进行。(2)须在票据上记载本人的姓名或名称,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意思表示。代理行为与行记行为的区别在于,代理人是以本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行记人是以行记人自己的名义进行行记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因此,票据交易的相对人有权知道本人是谁。由于票据行为属于书面的要式行为,因而代理人在以本人的名义进行票据代理行为时必须记载本人的姓名或名称,使行为相对人明确行为后果的承受者为何人。(3)须在票据上表明代理之旨。一般民事代理,当交易相对人获悉代理人的代理之旨时,代理人可以不必明示代理的意图。票据代理则不然,纵便交易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所实施的是代理行为,也必须将“代理之旨”载明于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