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2年7月3日向A银行当地营业机构B申请签发了银行汇票。7月30日将汇票交给收款人乙。乙在8月2日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债权人丙。8月3日是星期五。丙的工作人员8月6日将汇票交给A银行在本地分支机构C,请其付款,被拒绝受理。问:(1)2012年8月6日时,此银行汇票是否有效?(2)C拒绝受理是否合法?(3)丙被C拒绝后能否向甲和乙追索?(4)丙能否要求B付款?
(1)答:有效。我国《票据法》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应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我国《票据法》第107条舰定:“本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持票人对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所以,此时的汇票只是过了提示付款时间,但是汇票却仍然有效.(2)答:合法。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只能由持票人持汇票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3)答:不能,因为其没有在规定时间提示付款。我国《票据法》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应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4)答:能。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只能由持票人持汇票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