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的销售经理乙持一张甲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找到丙,称甲公司急需现金,愿将汇票转让给丙,请丙付现金帮忙救急。汇票6个月后到期,金额为50000元。甲公司已在背书人栏签章。丙向乙支付了现金48000元,取得汇票。汇票的真实性无问题。问:(1)丙取得汇票是否有恶意或重大过失?(2)丙取得汇票是否有对价?(3)丙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答:(1)所谓恶意取得票据的情形主要包括: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情形。所谓重大过失取得票据,应具备两个条件:其一,票据的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其二,取得者主观上有重大过失。何谓“重大”,依据票据交易习惯确定。恶意取得票据的行为应当禁止,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无保护之必要,因而各国票据制度均否定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因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2)给付对价,包括已经实施的对价给付行为和按照双方约定应当给付的对价。本案中丙支付了对价。(3)享有。本案中丙支付了对价,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当然享有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