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能力的规定。
民事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应用于票据行为时,一般合称为票据能力,票据能力因自然人和法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票据权利能力是指可以成为票据当事人、享有票据权利和负担票据义务的资格。票据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以独立的意思,进行有效的票据行为的资格。(1)自然人的票据能力。作为公民,其票据权利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即从其出生时开始到死亡时终止,始终享有票据权利能力;其票据行为能力是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相联系的,只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票据行为能力。正因为如此,票据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2)法人的票据能力。法人的票据权利能力是和其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的,从其成立时产生到其解散时消灭;法人的票据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进行票据活动,取得票据权利和承担票据义务的资格,它是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