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财务人员在签发支票时将收款人名称写错,发现后即予纠正,并在旁边加盖公章和个人印鉴。收款人提示付款时被退票。试问: (1)财务人员纠错的行为在票据法上称什么? (2)该支票是否有效?为什么? (3)如果银行拒绝付款,收款人是否可以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为什么? (4)如果银行拒绝付款,收款人是否可以向出票人主张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为什么?
(1)票据更改(2)无效。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3)不可以,因为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追索权行使的条件为持票人所提示的票据,必须是在形式上有效的票据,而本案中的票据经过更改,属于无效票据。(4)可以,因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为了救济因一定原因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人,向一定的利益获得人请求返还利益的权利。我国票据法18条将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原因限定为两种:一是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二是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均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