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为甲,收款人为乙,付款人为A银行,该行已作承兑。到期日为2009年6月1日。试问: (1)若乙在2009年6月8日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这个背书有效吗?为什么? (2)若乙背书日期是2009年6月12日,承兑人应当负付款责任吗?为什么? (3)若丙在2009年5月31日受让票据,有人以丙名义于当日去银行提示付款获准。但事后银行发现被骗,持票人并不是真正的丙,银行还需要对丙付款吗?为什么?
(1)有效。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向承兑人的提示付款期为自到期日起十日内。2009年6月8日,仍在提示付款期,允许背书转让。(2)不负责,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背书转让,由背书人承担汇票责任。(3) 不需要。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对提示付款人身份证件的审查属于附带审查义务,不发生票据法上得效力,当事人因他人冒领票款而受到损害时,付款人只能依据其过失程度,承担票据外的过失赔偿责任,而不承担票据上得再次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