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对票据变造后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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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对票据变造后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票据变造,以有关人应承担的责任性质相区分,可分为票据责任效力和非票据责任效力:(一)票据责任效力:1、对票据的效力,(1)对于票据上不可更改事项的变造,根据票据法第9条的规定,该变造可使票据无效。但是如未在票据上显示变造痕迹或难以辨认变造痕迹的,依其外观,应视为有效票据,变造记载事项的效力,适用票据法第14条的规定,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2)对于票据上除签章和不可更改事项以外其他事项的变造,不影响票据的效力。2、对变造之前签章人的效力。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3、对变造之后签章人的效力。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4、对不能辨别签章前后的效力。票据法第14条的规定,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二)非票据责任效力。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变造人除应承担票据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1、票据变造的民事责任,票据变造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责任。票据法第106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以外的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票据变造的刑事责任,票据法102条规定的票据欺诈行为中,与票据变造有关的应依法追求刑事责任的行为主要有三种:变造票据的,虽未变造票据但明知是变造票据仍故意使用票据的,付款人同出票人 、持票人恶意串通,对变造票据给予付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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