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与乙签订一份合同,根据此合同,甲签发并承兑了一张以乙为收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当丙向甲的开户银行丁提示付款时,因甲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丙以甲为被告以票据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此时,因乙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甲要求法院追加乙为第三人,请求法院判令乙向丙承担票据责任,免除自己的票据责任。 问:(1)银行丁以甲存款不足拒绝付款是否合法?为什么? (2)丙以甲为被告提起票据诉讼,是否适当?为什么? (3)甲要求追加乙为案件第三人的主张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1) 合法。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付款人是汇票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委托其支付汇票金额的人,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为当然的票据债务人,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单位存款账户无款支付或不足支付时,通知付款单位送回委托收款凭证及所附商业承兑汇票。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收到付款单位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和商业承兑汇票后,应在其收存的委托收款凭证第三联和第四联“转账原因”栏注明“无款支付”字样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后,一并退回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转交给收款单位,再由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自行协商票款的清偿问题。(2)适当,当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者付款的时候,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它金额的权利。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它债务人行使追索权。(3)不应当,根据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各被追索人均应对追索人承担全部偿还义务。各被追索人无任何承担责任上的先后,也不存在责任的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