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公司开出一张自己为付款人,收款人为B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B公司因与C企业发生了货物买卖关系而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C企业。C企业在票据到期日请求A公司付款,被A公司以其与B公司发生纠纷为由拒绝。 问:(1)从外观上看,C企业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 (2)A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属于何种抗辩?能否支持?为什么? (3)C企业具有哪些情形时,A公司可对其抗辩?
(1)享有票据权利,背书转让是票据权利取得的法定方式,一般需要具备四个要件:票据形式有效;须经交付,背书形式要件齐备,背书连续.(2)属于对人的抗辩,不能支持,因为对人的抗辩只能对抗特定的持票人,主要产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如,基于原因关系的抗辩,原因关系的抗辩只能在原因关系的当事人之间适用,其他人不能适用.(3)A公司可以向C企业主张对物的抗辩,例如:背书不连续的抗辩,票据时效届满的抗辩,保全手续的抗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