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确立票据为无因证券的合理性。
答:(1)在经济生活中,人们为使交易快捷,在票据的转让过程中很少顾及,或者根本不去关心对方所交付的票据是否基于合法、有效的原因而取得,在客观上也没有能力去获取这一信息。(2)随着经济的发展,信用交易已成为一种主要的交易形式。票据作为一种信用工具在信用交易中又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票据的信用功能必须建立在安全的基础上,这就需要尽可能地规避交易风险。因票据的无效而使票据权利不能实现的情形是一种主要商业风险。规避这一风险,加强商业信用力度的措施是增强票据的外观效力。(3)具体地说,法律仅依据票据的外观定其效力。只要票据外观符合法律的要求,就应认定该票据有效,除能证明持票人恶意外,就应认定持票人享有权利。这样,商事主体在取得票据时只需要审核票据的外观,无需了解票据以外的事情。(4)另外,票据的兑现是取得票据的终极目的,它通过票据债务人的付款行为来实现。当一张票据进入流通领域后,付款人便无从知道持票人为何人,更不知道持票人基于何种原因取得票据。当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付款人所能了解的仅仅是票据是否真实、有效及持票人的身份,至于持票人基于何种原因取得票据则无从了解,付款人只能凭借票据的外观确定其效力。因而不应当以票据原因关系之有无或是否有效来左右票据行为的效力,进而认定票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