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5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出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预付款,其余货款待货物交付验收后结算;票据不得转让;承兑银行为A银行;到期日为2009年6月1日。2009年2月20日,甲公司开出30万元汇票,A银行作了承兑。同年3月1日丙公司向乙公司催要欠款,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随后将汇票向B银行贴现。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拒绝提货,至2009年3月29日双方协商未果,甲公司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合同,并通知A银行不得支付该汇票。2009年6月1日汇票到期,B银行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通知银行止付为由拒绝支付。试问:(1)乙背书转让汇票给丙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A银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A银行是否存在抗辩事由?(3)在A银行拒付的情况下,B银行怎样利用票据法的有关制度维护自己的利益?
(1)答:无效。因为合同中约定,票据不得转让。(2)答:不成立。不存在抗辩事由。(3答:B银行可以通过行使追索权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