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背书转让一张由丙公司为出票人的经过丁银行承兑的汇票以清偿债务。乙公司将该汇票质押给戊银行作为贷款担保。贷款到期后乙公司未还款,戊银行向丁银行提示付款遭拒绝,理由是戊银行并非持票人而只是质权人,且由于丙公司申请承兑时涉嫌诈骗,现正接受警方调查。试问:(1)丁银行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在丁银行拒绝付款后,戊银行如何依据票据法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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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向乙公司背书转让一张由丙公司为出票人的经过丁银行承兑的汇票以清偿债务。乙公司将该汇票质押给戊银行作为贷款担保。贷款到期后乙公司未还款,戊银行向丁银行提示付款遭拒绝,理由是戊银行并非持票人而只是质权人,且由于丙公司申请承兑时涉嫌诈骗,现正接受警方调查。试问:(1)丁银行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在丁银行拒绝付款后,戊银行如何依据票据法维护自己的利益?
(1)不成立。质押背书的文义表明被背书人在质权实现之前,只享有票据质权,但是其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2)戊银行向票据的前手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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