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还债向B公司背书转让了一张由C公司为出票人的经过D银行承兑的汇票。B公司将该汇票质押给E银行作为贷款担保。贷款到期后B公司未还款,E银行向D银行提示付款遭拒绝,理由是E银行并非持票人而只是质权人;且由于C公司申请承兑时涉嫌诈骗,现正接受警方调查。问:(1)D银行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在D银行拒绝付款后,E银行可怎样依据票据法维护自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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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为还债向B公司背书转让了一张由C公司为出票人的经过D银行承兑的汇票。B公司将该汇票质押给E银行作为贷款担保。贷款到期后B公司未还款,E银行向D银行提示付款遭拒绝,理由是E银行并非持票人而只是质权人;且由于C公司申请承兑时涉嫌诈骗,现正接受警方调查。问:(1)D银行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在D银行拒绝付款后,E银行可怎样依据票据法维护自己利益?
(1)不成立。首先,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E银行通过行使质权成为合法的持票人。其次,D银行不能以受欺诈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E银行。(2)E银行可以行使追索权,向其任一前手A、B、C公司进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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