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支付货款,以乙为收款人签发一张支票并交付给乙,但乙未能如约交付货物。假设乙丢失该支票,被丙拾得;为交学费,丙将支票背书给丁。丁对丙拾得支票一事毫不知情。请问:(1)丙在持有票据时能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丁能否取得票据权利?为什么?(2)如果乙意外死亡,该支票由其子戊继承。那么,戊享有票据权利的根据是什么?戊的票据权利有没有瑕疵?为什么?如果有,这一瑕疵的内容是什么?
(1)丙不享有票据权利,因为他没有支付对价;丁享有票据权利,因为是善意取得。(2)戊享票据权利的根据是: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因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戊的权利有瑕疵,因为无偿取得票据的,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即乙)的票据权利,出票人可以以他和乙之间的基础关系(或乙未如约交货)为由抗辩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