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享有对丙的债权,因此二人约定以支付票据金额作为偿还债务的替代方式,于是甲签发商业汇票一张,乙为收款人,丙为付款人。票据到期前乙要求丙承兑,遭到拒绝。请问:(1)相对票据关系而言,甲与丙约定以支付票据金额作为偿还债务的替代方式属于何种关系?(2)丙是否有权拒绝承兑?为什么?(3)如果乙向甲行使追索权,甲是否可以以其与丙之间的关系进行抗辩?理由是什么?
(1)相对票据关系而言,甲与丙约定以支付票据金额作为偿还债务的替代方式属于资金关系,但从资金关系自身性质来说,也不属于票据关系,而属于一种票据基础关系。(2)丙有权拒绝承兑。汇票上关系的发生,需要资金关系的存在;而汇票上关系一经成立,则独立于资金关系而存在。因而,即使资金关系存在,只要付款人未对汇票进行承兑,则无当然付款的义务,收款人不得向其请求付款。(3)甲不可以以其与丙之间的关系进行抗辩。票据抗辩中的相对抗辩限制在直接当事人之间适用,不允许特定债权债务人之间的抗辩扩大到其他人或全部票据关系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