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冒乙的名义签发了一张票据金额为“伍万元”的汇票给丙,以庚为付款人,丙对此并不知情,并将其背书转让给丁,丁与A有一购销合同,即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A,并将A的名称定为被背书人,但在尚未交付前,发现A不能履行合同,遂将A更改为B,并在更改处签章以示更改。B持票后要求庚付款,庚认为出票人签章不真实而拒付。请问:甲的行为是什么行为?甲、乙是否负票据责任?为什么丙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丁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丁对被背书人名称的改写属于什么行为?其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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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冒乙的名义签发了一张票据金额为“伍万元”的汇票给丙,以庚为付款人,丙对此并不知情,并将其背书转让给丁,丁与A有一购销合同,即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A,并将A的名称定为被背书人,但在尚未交付前,发现A不能履行合同,遂将A更改为B,并在更改处签章以示更改。B持票后要求庚付款,庚认为出票人签章不真实而拒付。请问:甲的行为是什么行为?甲、乙是否负票据责任?为什么丙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丁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丁对被背书人名称的改写属于什么行为?其效力如何?

甲的行为属票据伪造,甲不负票据责任,因为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签章的,依“不在票据上签章者,不负票据责任”的原理,伪造人甲不负票据责任。乙也不负票据责任,仍依“不在票据上签章者,不负票据责任”的原理,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也没有授权甲代理或代表,所以不负票据责任。丙不享有票据权利,因为出票伪造时,票据是实质无效的票据,持票人不能取得支付请求权;且丙是直接从伪造人甲手中取得伪造的票据的,所以只能要求甲承担民事责任。丁享票据权利。因为该汇票虽然是实质无效的票据,但由于该票据具有形式要件齐备的外观,且丁是从真实签章者丙处取得票据,依票据行为独立性的原则和伪造签章不影响真实签章效力的原则,丁仍可以对丙行使追索权。丁的行为属于票据更改,效力是被更改的原记载事项因更改而丧失票据记载效力,应视为未记载;改写的记载事项代替原记载事项产生票据效力,以改写后的记载内容确定票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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