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银行汇票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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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银行汇票法律关系。

1.我国的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在这两种汇票中,出票人和付款人的身份是不完全相同的。银行汇票中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问必须有真实的委托关系,并且必须具有可靠的支付资金。2.关系主体:在银行汇票关系中,基本当事人有:A、汇款人,即将存款交存其开户银行并委托其签发汇票的人;B、出票人,即收到汇款人交存的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C、收款人,可以是汇款人,也可以是汇款人指定的人(主要是汇款人的债权人);D、付款人,即出票银行委托的其他异地的银行。3.基本票据关系:银行汇票的基本票据关系,因票据的签发而发生,故又称票据发行关系。该票据关系当事人为出票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有按票载金额付款的义务,收款人有权请求付款人付款。和其他票据的签发一样,银行汇票的签发建立在一定的基础关系之上,只是票据规则的无因性将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分离开了。银行汇票关系当事人与票据原因关系中的当事人不尽一致。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并非交易关系的当事人。比如,某甲购买某乙的商品,向乙给付一张由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该案中,交易关系当事人是某甲与某乙,而票据关系当事人则是银行与某乙。某甲并非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仅仅是请求银行签发银行汇票的申请人。这和商业汇票不同,商业汇票的基础关系当事人与商业汇票的发行关系当事人相同。例如,某甲购买某乙货物一批,因而某甲向某乙签发商业汇票一张。此案,票据的基础关系是买卖关系,债权人是某乙,债务人是某甲,给付的内容是货款;此案的票据关系中,票据债权人是某乙,票据债务人是某甲,给付的内容是票据金额。某乙既是票据债权人,又是基础关系中的债权人,票据债务人与基础关系中的债务人也同属一人。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银行与收款人无任何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这是否意味票据签发无效?回答是否定的。在银行汇票这一特定情况下,票据法中所指真实交易关系可以理解为银行汇票签发申请人与银行汇票收款人之间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明确,银行之所以接受申请人的请求向收款人签发银行汇票,是因为银行与申请人存在资金关系。申请人请求银行为其签发银行汇票的同时又与银行建立了由申请人将票据金额给付银行的合同关系。金钱的给付可以在银行签发银行汇票以前,也可以在签发银行汇票以后。银行汇票通常用于异地支付或结算。4.背书关系银行汇票的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银行汇票中金额之记载有三项:其一,出票金额。即出票时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记载。其二,实际结算金额。即根据票据原因关系中实际的交易金额所作的记载。此由收款人记载。其三,多余金额。即出票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之差,由收款人记载。如果出票时能够确定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的出票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一致,多余金额为零。三项金额都由出票人记载。银行汇票的金额记载要求构成了其区别于商业汇票的显著特征。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出于便于结算的需要。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银行汇票背书后,被背书人获得导收款人的所有权利,背书人有担保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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