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在承兑提示期限方面,我国《票据法》的具体规定及其意义。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承兑提示期限包括一般和特别承兑提示期限两种。一般承兑提示期限是对出票时付款日期已确定的汇票设定的承兑提示期限。我国《票据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特别承兑提示期限是对出票时付款日期不能确定的汇票设定的承兑提示期限。我国《票据法》第40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法律如此规定,目的在于促使持票人尽快行使票据权利,以防止票据签名者承担责任无期限延长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