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票据保证与民法保证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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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票据保证与民法保证的异同。

票据保证与民法保证都涉及保证之名,对票据债务虽主要以票据保证来担保,但因票据债务的特殊性,不排除两种保证同时存在的可能。为准确掌握票据保证和民法保证,有必要理清二者的异同。(1)二者的相同点。主要有三方面:一是目的作用相同,均为保障债权实现而设定;二是行为性质有所相同,都属担保中的人保即是行为人作保;三是二者均是要式行为。虽法定的行为方式仍有所不同,但大类属要式行为。(2)二者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行为的性质和效力两方面:一是行为的性质不同,民法上保证是双方法律行为。保证人与债权人只有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关系始能成立。票据保证则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只要保证人依法定方式独立为保证意思,无须与票据债权人达成合意。二是行为的效力不同,包括:①票据保证有独立性和无因性,而民法保证有相对独立性而无无因性。②因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受实质要件的影响,故票据被保证人可用于抗辩的事由,票据保证人不得借以对抗票据权利人,即不得行使抗辩权,而民法保证中不存在此种情形,即主债务人能抗辩的事由,保证人也都能行使。③票据保证中无先诉抗辩权存在,而民法保证中因区分一般和连带保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无果前可拒绝债权人的请求。④票据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即形成共同保证的,所有保证人承担法定连带责任,而民法的共同保证,保证人可约定不承担连带责任。⑤票据保证人为清偿后取得票据而享有追索权,可向票据承兑人、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进行追索,而民法保证人为清偿后应根据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而确定是否有求偿权,如有求偿权也仅得向主债务人行使。此外,二者在适用时效等方面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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