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0,简答38)简述如何确定票据追索金额。
(1)最初追索权人可请求的金额。我国《票据法》第70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和费用有三项: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以票据记载的金额为准。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2)再追索权人可请求的金额。依我国《票据法》第71条规定,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便成为再追索权人,有权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再追索的金额有下列三项: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②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发出通知书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