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保付与保证的区别。
保付与保证制度的确立,目的均在于增强票据的信誉,但保付是支票特有的制度,而保证是票据共有的制度,故两者不能混淆。其区别主要有:(1)行为主体资格限制不同。支票保付只能由付款人进行,其他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均不能为支票的保付行为。票据的保证通常是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进行,相对而言,保证人的范围较广。(2)责任不同。支票经保付后,支票的保付人是支票上惟一的、绝对的债务人,其他债务人均因保付而免责。票据保证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票据上的其他债务人不因此而免责,他们仍须各负其责。(3)付款后的效力不同。支票的保付人支付票载金额后,支票关系即告消灭,不存在追索权的行使。票据保证人付款后,得视被保证人的地位而定。通常,票据关系依然存在,被保证人后手责任可免除,而保证人还需向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