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进出口公司委派采购员张平到某棉区采购棉花,签发支票一张,其金额和收款人授权张平根据棉区采购的实际情况填写,但明确告知支票的金额最多可以填写50万元,否则将超出公司目前在银行的存款额。支票的用途栏写明“采购棉花”。该公司并给张平出具了明确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然而,张平听信个体户陈海之言,企图利用短短的时间差,先做一笔彩电批发生意,赚取相当利润后再赴棉区采购棉花,于是,该二人将支票金额填写为180万元,收款人栏写上陈海的商号,再由陈海以商号名义背书给‘‘某五金交电批发公司”。所购买的彩电转手成功后,全部款项被张平和陈海卷逃。当“某五金交电公司”将陈海提交的支票送银行结算时,因某进出口公司账户上存款额不足而被退票。问:(1)本案中所述支票是否有效?为什么?(2)张平与陈海应当承担何责任?为什么?(3)依题中所述情形,银行能否对某进出口公司处以空头支票的罚款?
(1)该空白支票出票时虽欠缺必要记载事项,但后来经补记,已经具备有效票据的外观,故应当属于有效支票,其中,补记权被滥用,但不影响票据的效力。(2)本案中的空白支票,实际上在票据法学上可以称为“未完成票据”,而张平则是公司授权补记(最后完成签署)之人。但张平故意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资金,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陈海作为共犯应一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他们对某进出口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3)银行有权对某进出口公司处以空头支票的罚款。票据法明确规定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处罚并未区分故意还是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