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见票的效力。
本票见票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见票具有确定见票后定期付款本票到期日的效力。但具体可能出现如下情况:(1)出票人在持票人见票提示时,拒绝“签见”的,持票人应在提示见票期限内请求作成拒绝证书以证明见票拒绝的事实。(2)出票人在持票人于到期日为付款请求时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应请求作成付款拒绝证书,并凭此行使追索权。(3)持票人若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见票提示或作成拒绝证书的,则丧失对除出票人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简述见票的效力。
本票见票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见票具有确定见票后定期付款本票到期日的效力。但具体可能出现如下情况:(1)出票人在持票人见票提示时,拒绝“签见”的,持票人应在提示见票期限内请求作成拒绝证书以证明见票拒绝的事实。(2)出票人在持票人于到期日为付款请求时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应请求作成付款拒绝证书,并凭此行使追索权。(3)持票人若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见票提示或作成拒绝证书的,则丧失对除出票人外的前手的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