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见票制度与承兑制度的异同。
见票制度的功能与承兑制度相仿,二者都具有确定到期日起算点的作用。但二者毕竟属不同的制度,在具体适用中决不能相互替代、混淆。其主要区别在于:(1)行为主体不同。本票的见票表示是由本票的出票人进行,而汇票的承兑是由汇票的付款人实施。(2)目的不同。本票的见票仅是确定本票到期日的起算点,至于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责任并不由此确定,而且即使出票人未见到本票也应负绝对责任。而汇票承兑除了确定汇票到期日的起算点外,更重要的是还确定了承兑人的付款责任。(3)适用范围不同。正因二者目的不同而使其对远期票据的适用范围也不同。在汇票制度中,除见票即付外,其他种类包括定日汇票、出票后定期汇票和见票后定期汇票,均须通过承兑来确定承兑人的付款责任。而见票制度在本票中仅针对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