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绝对抗辩的概念及其种类。
可对抗任何一个持票人的抗辩为绝对抗辩。绝对抗辩又被称为“对物的抗辩”或“客观抗辩”,它因某些客观因素对抗一切持票人,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影响。绝对抗辩,又可以分为两种:(1)任何一个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可以对抗任何一个持票人的绝对抗辩。这种抗辩还可以细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由于票据未按照法定的形式要求记载而导致票据权利自始未曾发生。第二种情形是,由于票据的某些记载事项被更改、法院的除权判决等事由的发生,致使业已成立的票据权利归于消灭。第三种情形是,票据的到期日未届至。(2)特定的签章人对任何一个持票人均得抗辩的绝对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