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抗辩的限制及其例外。
我国《票据法》采取消极限制的方法,该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这一规定表明,受法律限制不得进行抗辩的事由有两项,分述如下:(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包括:(1)持票人无对价取得票据的,不享有抗辩切断利益。(2)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的,不享有抗辩切断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