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树公司和远山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一树公司向远山公司开具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以支付货款。远山公司取得汇票后为偿还苏和公司的债务将票据背书转让给苏和公司,浙阳公司作为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但未注明被保证人。后一树公司发现远山公司提供的货物远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解除合同。苏和公司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遭拒后,向一树公司主张票据权利。问题:(1)一树公司能否对苏和公司进行抗辩?说明理由。(2)浙阳公司作为保证人.被保证人是谁?说明理由。
(1)不能。票据具有无因性,原因关系不影响票据关系,该票据有效。一树公司对远山公司的违约抗辩属于相对抗辩,当苏和公司作为善意受让人有偿取得票据后,一树公司不得拒绝向苏和公司履行票据义务。(2)一树公司。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因此一树公司为被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