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宏远公司与苏能公司订立一份购销合同,由苏能公司向宏远公司供应100匹布料,价款3万元。宏远公司签发一张以大京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金额为3万元,出票日期为2月6日,并记载出票后3个月内付款。苏能公司于5月4日向大京银行提示承兑,大京银行将承兑记载在汇票正面,并在汇票正面书面表示:宏远公司尚欠自己货款10万元,待宏远公司偿还贷款后再向苏能公司付款。嗣后,苏能公司便将票据背书转让给方城公司以偿还债务。问题:(1)苏能公司的提示承兑是否已超期?说明理由。(2)大京银行的表示是什么性质?说明理由。(3)方城公司可以要求谁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1)未超期。我国《票据法》规定,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苏能公司在到期日前向大京银行提示承兑,所以未超期。(2)大京银行的表示属于拒绝承兑。我国《票据法》规定,承兑不得附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3)可以要求苏能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承担汇票责任。所以由苏能公司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