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军为偿还李洪的货款,向李洪签发一张支票。由于张军工作繁忙,并未在支票上记载金额、收款人名称;支票上也没有出票地、付款地的信息。张军对李洪说:“我授权你对支票上的未记载事项进行补记。”李洪对票据知识不是很懂,基于对张军的信任也同意了,但并没有对支票上的相关事项进行补记。次日,李洪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表示该支票不能使用。李洪很生气,找到张军要个说法。张军告诉李洪:“我之前就告诉过你要对支票上的未记载事项进行补记,你现在补记了,支票还是能用的。”李洪将信将疑。问题:(1)该支票上的哪些事项应予补记?请说明理由。(≌)该支票上的哪些事项不能补记?不能补记的事项又该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1)李洪可以对金额。收款人名称进行补记。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我国《票据法》也认同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但在提示付款前,须经出票人授权补记。
(2)出票地和付款地不能补记.《票据法》规定可以进行推定。我国《票据法》规定,对未记载付款地的支票,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我国《票据法》规定.对未记载出票地的支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