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2月份购销业务如下:(1)购进生产原料一批,已验收入库,依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款分别为50万元和8.5万元;(2)购进原料钢材一批,已验收入库,依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款分别为10万元和1.7万元;(3)从某农产品销售部门购进用于生产加工的农产品一批,依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款分别为20万元和2万元;(4)销售税率为17%的产品一批,取得收入60万元(不舍税价)。根据以上资料,说明该企业上述业务税务处理的法律依据,并列出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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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2月份购销业务如下:(1)购进生产原料一批,已验收入库,依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款分别为50万元和8.5万元;(2)购进原料钢材一批,已验收入库,依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款分别为10万元和1.7万元;(3)从某农产品销售部门购进用于生产加工的农产品一批,依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款分别为20万元和2万元;(4)销售税率为17%的产品一批,取得收入60万元(不舍税价)。根据以上资料,说明该企业上述业务税务处理的法律依据,并列出该企业本月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式。

依据我国增值税立法规定,该企业各项业务税务处理的法律依据如下:(1)购进生产原料,适用1 7%税率计算进项税金,即50万×17%=8.5万,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符合规定,该进项税金允许抵扣。(2)购进钢材,适用17%税率计算进项税金,即10万×17%=1.7万,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符合规定,其进项税金允许抵扣。(3)从农产品销售部门购进农产品,应按价款乘以13%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即20万×13%=2.6万。但是,该项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为2万,不符合规定,所以该进项税额不能抵扣。(4)销售产品一批,取得收入,以不含税价格60万乘以17%税率计算销项税金,即销项税额为60万×17%。(5)本期应纳增值税额计算式为60万×17%-8.5万-1.7万。(6)如果本期销项税抵扣本期进项税和上期结转的进项税金后结果为负数,则该企业本期不需缴纳增值税,其税金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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