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运输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经营情况如下:
(1)从事运输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输费450万元;
(2)从事仓储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仓储收入150万元;
(3)从事装卸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装卸费30万元;
(4)出租货车,取得含税收入60.84万元。
(5)在国内购进一辆新货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价款80万元,增值税13.6万元。
问题,根据以上资料,说明该公司上述业务税务处理的法律依据,并列出该公司本期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式。
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该公司各项业务税务处理的依据如下:
(1)从事运输服务取得收入,该业务计增值税销项税,运输服务税率为10%。
(2)从事仓储服务取得收入,该业务计增值税销项税。仓储服务属于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税率为6%。销项税:150万元×6%。
(3)从事装卸服务取得收入,该业务计增值税销项税。装卸属于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税率为6%。销项税:30万元×6%。
(4)出租货车取得收入,该业务计增值税销项税。出租货车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6%。又,该收入为含税收入,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即60.81万元/(1+16%)销项税:60.84万元/(1+16%)×16%。
(5)购进货车业务计增值税进项税。发票上注明价款及税金符合法律规定,允许抵扣,允许抵扣的进项税:1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