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
(1)《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但纳税人不能提供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第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第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2)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税款后24小时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界满后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