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4S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某月发生下列业务:(1)销售某品牌汽车,实现收入1300万元,提供修理服务,实现收入55万元;(注:收入均不含增值税)(2)购进各种修理用零部件15万元,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税款2.55万元;(3)支付工人工资12万元;(4)上期未抵扣税款5万元。问题:根据以上资料,说明该汽车4S店上述业务税务处理的法律依据,并列出该厂本期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式。
依据国家增值税立法规定,该修理店各项业务税务处理的法律依据如下: (1)该店销售汽车及提供修理服务,实现收入(1300+55)万元(不含税),都适用17%税率,该项业务计算销项税。销项税额=(1300+55)万元×17% (2)购进各种零部件,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金2.55万元符合规定,可以抵扣。 (3)工人工资属于员工为本单位提供的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4)上期未抵扣税款5万元,可以结转本期抵扣。 (5)该修理店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式为: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上期未抵扣税款=(1300+55)万元×17%-2.55万元-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