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上资料,说明该超市上述业务税务处理的法律依据,并列出该企业2011年1月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式。
依据增值税立法规定,该企业的各项业务税务处理如下, (1)从某彩电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液品电视,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为:50万元× 17% (2)销售食用油,适用13%低税率计算销项税金。因超市在零售环节销售商品,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应按下列公式换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税率)该业务的销项税额为:(500桶× 50元/桶)÷ 1万÷ (1 + 13%)× 13% (3)销售其它日用品商品,适用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因超市在零售环节销售商品,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应按下列公式换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该业务的销项税额为:180万× (1 × 17%)× 17% (4)上期未抵扣进项税额2万元,可以结转本期抵扣 (5)该企业2011年1月应纳增值税额计算公式=本期销项额 - 本期进项税额 =(500桶× 50元/桶)÷ 1万÷(1 + 13%)× 13%+ [ 180万×(1 × 17%)× 17%] -(50万元× 17%)- 2万 如果因本期销项税抵扣本期进项税和上期结转的进项税金后结果为负数,则该企业本期不需缴纳增值税,其税金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